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應受送達處選任辯護人張慧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