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27號聲請人總理電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減資股款及剩餘財產分配款,依相對人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但以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