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4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千元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刑保字第九五00三五九九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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