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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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079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權人 趙先豪 前列二人共同債務人 張郁微 即禾楓車業企業社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郁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禾楓車業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清晰足可辨認記載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