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鄧苡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苡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鄧苡眞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未陳報新址;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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