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闕倫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闕倫,前於民國103年7月23日23時50分許,因毒品通緝案件,在新北市○○區○○路○○號皇都旅社503室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警員逮捕拘禁中,聲請人遭通緝原因不明,不應逮捕拘禁,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審,以裁定釋放。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3年度簡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3年4月7日判決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年度執字第6322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24日以新北地檢103年新北簡榮執木緝字第3612號發布通緝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