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48號原告天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被告皇齊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偉俊 (JANSSENAARONTANWEITSCHUN)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陳怡雯 律師複代理人 高訢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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