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告 樂逢杰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告 樂可銘 訴訟代理人 倪小銘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