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林昭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票據與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案件相同,該案現為本院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59號審理中,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