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俊榮 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 陳報 欲指定行司法精神鑑定之醫院為何(須由精神科醫師進行鑑定並出具報告)。
(三)請 陳明 聲請人是否可至醫院接受鑑定,或須請醫師出診鑑定;如須請醫師出診,請先與該醫院聯絡,確認該醫院有提供出診之服務後,向本院陳明出診鑑定之地點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具狀陳明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同意擔任本件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六)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 王文清 擔任聲請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所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