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