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451號聲請人 廖繼榮永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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