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0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3月底某日起至95年5月│95年7月26日起至95年9月6│95年11月2日│95年10月26日│95年11月1日│││8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年度毒偵字第3337號│年度毒偵字第181號│年度偵字第10925號│年度偵字第1092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43號│95年度訴字第1600號│96年度訴字第445號│96年度易字第489號│96年度易字第489號││事實審││││││││├───┼────────────┼────────────┼────────────┼────────────┼────────────┤││判決│95年6月30日│95年10月16日│96年4月26日│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43號│95年度訴字第1600號│96年度訴字第445號│96年度易字第489號│96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判決確│95年7月24日│95年11月6日│96年5月21日│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