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63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49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