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劉亭君 被告 江文育 上列被告因一百零六年度交簡字第一四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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