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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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李春 被告 李水發
方麒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被告 沈榮春
李智勝 李朝文 李煒宸 李財富 李文龍 莊屘 李明 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與被告共有之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核定,經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為新台幣(下同)6,448,95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鄉○○段○○○○號土地:8,500元/㎡(公告土地現值)×580.36㎡(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5=986,612元
㈡、同段548地號土地:12,637元/㎡(公告土地現值)×507.81㎡(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5=1,283,439元
㈢、同段545地號土地:11,508元/㎡(公告土地現值)×2,138㎡(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1201/65948=4,178,907元
㈣、合計:6,448,95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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