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1號上訴人 許智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山皇宮大廈自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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