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佑儒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李凱蘭
廖肇章 江本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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