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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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7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