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91號上訴人宏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