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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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永春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 張凱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2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