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美樺 原名: 陳錦
原住高雄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美樺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丙○○為被告陳美樺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
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本院86年執字第6874號
分配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