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秩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雄秩字第95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12
月6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60026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前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9日因觸犯意圖
得利與人姦之違序行為,經本院以96年度雄秩字第845號裁
定裁罰罰鍰新臺幣4,000元,現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29日16時4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8樓香榭商務旅館815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1,000元之代價
與男子乙○○性交易(由被移送人甲○○以口交方
式及乙○○並以手指插進被移送人陰道內之性交方
式進行性交易),經員警臨檢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子乙○○警詢供
述相符。
(二)經員警臨檢當場查獲。
(三)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
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