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7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乙○○ 到
調解委員 宋明 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宋明開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
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甲○○
二、相對人願意撤回對聲請人於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案號96
年度交簡字第3776號之告訴。簽名:甲○○
三、聲請人、相對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