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5,753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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