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0號債權人 陳松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英傑 、錦宏泰精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整修期間出入住宅不便費用10,000元之計算式及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依據及其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