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7號債權人 蔣麒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阿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租金金額為何?並列計算式。
㈢陳報損害賠償50千瓦變壓器一個之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以臺灣銀行公告匯率1:4.249計算之釋明資料(如臺灣銀行外匯牌告匯率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