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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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債權人 呂孟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押金22,500元之釋明資料。(因債權人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無押金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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