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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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債權人 温宜庭 債權人温家祐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彩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温建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給付扶養費之時間?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未到期扶養費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請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陳報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