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債權人 林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東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者?依台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債
權人係因於 魏氏 車體美研鍍膜進行車體保養致生車體損害,應向魏氏車體美研鍍膜請求支付修復費用方為妥適。
㈡債務人如有誤繕,應查明魏氏車體美研鍍膜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如為合夥,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估價單之性質與收據不同,應提出修繕收據(發票)為請求
金額之依據。若原聲請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相符,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