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877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乙○○(000年0月00日生,住台北市○○○路○段○○○號3樓)為緹克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緹克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緹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緹克公司)尚欠稅捐共計新台幣(下同)2,164,160元,且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 陳定輝 ,惟陳定輝已於民國93年7月29日死亡,其大陸籍配偶亦住所不明,致使緹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等文件未能辦理送達作業,無法據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緹克公司之章程及設立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緹克公司已於94年1月12日經台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403701700號函廢止登記,有緹克公司之設立登記表抄錄本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緹克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緹克公司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陳定輝,並已於93年7月29日死亡,且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緹克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章程在卷足憑。惟為處理緹克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經本院函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由其推薦具有會計專長執行會計師業務八年八個月之乙○○會計師為緹克公司之清算人。因此,選派乙○○為緹克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