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相對人4,273,326元之債權及執行名義(本院89年度執正字第13421號債權憑證),並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提供300,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本案執行業已全部執行完畢,聲請人僅受償1,231,376元,尚有部分債權未獲清償執行,本案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等語,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所規定。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復為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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