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被告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