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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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厚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原名: 黃麗玲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