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零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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