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即聯合報西屯辦事處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參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