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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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清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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