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七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四日中分一社維字
第00六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二十一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二之四七號愛都美容護膚名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桂本華 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