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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