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3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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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六五號
聲請人東洋休閒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福方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叁萬零貳佰貳拾柒│AC五四七七0四│││││行││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