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CHALIK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偵字第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TCHALIKIAN.JIRAIR(中文姓名 查理江 ),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科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人即警員 劉家鑫蔡明儒 於本院履勘現場時均結證稱案發當天彼等抵達現場時發現大門確係由內反鎖,經本院勘驗該反鎖僅能由內把門鎖住,由外無法將門打開,有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勘驗筆錄及大門照片二張在卷足稽,並有被告用以將門卡住但非被告所有之剪刀一把扣案可佐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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