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鎮宗 訴訟代理人 張宗信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十五條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合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影本一紙可查,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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