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增銅 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秦德進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黃蕙芳~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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