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2月25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557號、92年偵緝字第2043號、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7124號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