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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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