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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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參罪,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等肅清煙毒條例等3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中編號1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