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鐘新枝
現應受送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新枝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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