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1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個人小額貸款契約書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