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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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原 告 辛○○
被 告 己○○
庚○○○
甲○
戊○○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