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原   告 辛○○
被   告 己○○
      庚○○○
      甲○
      戊○○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