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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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9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丁○○
      永縢興業有限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與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
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永縢興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
叁萬元伍仟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八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乙○○○○○○所簽發,並由被
告丁○○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附表一支票)
,屆期後提示未獲付款;另原告亦執有被告永縢興業有限公
司所簽發,並由被告丁○○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三紙(
下稱附表二支票),屆期後提示,亦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上述票款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一三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支票之背書人應依支票之文義擔
保支票之支付,此觀諸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自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附表一支票之發票人即被告乙○○○○
○○與背書人即被告丁○○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
款及利息、請求附表二支票之發票人即被告永縢興業有限公
司與背書人即被告丁○○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票款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
條第二項、第三八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八九
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秀惠
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新臺幣:││││
││背書人│元)│利息起算日│││
├──┼───────┼─────┼───────┼──────┼──────┤
│1│乙○○○○○○│185000元│95年03月30日│AQ0000000│台南區中小企│
││丁○○││95年04月06日││業銀行南嘉義│
││││││分行│
├──┼───────┼─────┼───────┼──────┼──────┤
│2│乙○○○○○○│230000元│95年04月04日│AQ0000000│台南區中小企│
││丁○○││95年04月06日││業銀行南嘉義│
││││││分行│
└──┴───────┴─────┴───────┴──────┴──────┘
附表二:
┌──┬───────┬─────┬───────┬──────┬──────┐
│編號│發 票 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新臺幣:││││
││背書人│元)│利息起算日│││
├──┼───────┼─────┼───────┼──────┼──────┤
│1│永縢興業有限公│200000元│95年04月12日│VB0000000│第一銀行新西│
││司││95年04月27日││分行│
││丁○○│││││
├──┼───────┼─────┼───────┼──────┼──────┤
│2│永縢興業有限公│100000元│95年04月15日│VB0000000│第一銀行新西│
││司││95年04月27日││分行│
││丁○○│││││
├──┼───────┼─────┼───────┼──────┼──────┤
│3│永縢興業有限公│235000元│95年04月25日│VB0000000│第一銀行新西│
││司││95年04月27日││分行│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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